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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湖长的巡查范围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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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06:36:4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湖北省河湖长巡查河湖暂行办法》关于河湖长的巡查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巡查范围及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水岸同抓、标本兼治、分级负责的原则,巡查河湖水域、洲滩、堤身和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及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治理管护难度较大的区域,内容主要包括:


1.河湖流域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 企业等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水废水;
2.河湖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是否建成并正常运行;
3.流域内非法投肥、投饲料、投药,非法围垦、拦汊养殖,围网养殖;
4.在河湖内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向河湖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液体;
5.向河湖及洲滩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以及非法填高滩地等;
6.在河湖及洲滩内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
7,在河湖内非法捕捞,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8,非法新建入河湖排污口;
9,在河湖流域内非法新建易形成集中污水排放的企业、餐饮、集中畜禽养殖场等;
10.非法在河湖管控范围内修建房屋,搭建棚舍,或其它建(构)筑物;
11.非法在河湖及洲滩内围垦、围堤、挖筑鱼塘,修建拦河坝、漫水桥,渠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道路及通航设施,修建取、排水口及临时性设施,埋设缆线、管道,爆破、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或考古发掘;
12.非法采砂(包括矿、石、土);
13.破坏河湖水利工程设施、观测设施,非法修建穿堤过湖建筑物;
14.河湖长公示牌、界桩倾斜、破损、变形等;
15,河湖水体发生异常变化,浑浊、黑臭、有异味,有集中藻类、有飘浮垃圾,有水葫芦、水花生等;
16.堤岸上违规通行超载车辆等;
17.其他影响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行为。





人活着就是要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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