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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壁市支持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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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3 05:45:54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为加快文旅产业疫后重振,全力支持文化旅游业健康发展,我市出台了《关于支持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赤政发【2020】13号)和《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赤政发【2020】12号)。以上两个《意见》,基本涵盖各级各部门对文旅行业支持政策,条条都是干货,条条都与文旅企业息息相关,能够让文旅企业获得真金白银的扶持。

重点内容如下:



政策支持

通过政策奖补措施引导旅游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品质,激发市场活力,全力推进旅游行业疫后恢复振兴,更好发挥其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1.支持旅游景区(点)制定发展规划。对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旅游景区(点)、乡村旅游、拓展旅游等文旅项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专项规划且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企业,按合同编制费用的10%进行奖励,规划实施后再奖励10%, 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休闲露营营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营地(基地),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3.支持文旅惠民消费。持续开展 “惠游赤壁”活动,鼓励旅游景区采取门票降价、免票、发放消费券等形式提振文旅消费。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给予旅游景区(点)门票补贴。



1.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旅游星级饭店(规上企业), 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2.经相关专业机构鉴定,达到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标准的各类社会宾馆饭店(规上企业), 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3.对新评定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对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接待入住游客给予奖励,其中挂牌四星级以上或相关机构认定为四星级以上的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20元/间/夜,挂牌三星级或相关机构认定为三星级的旅游饭奖励标准为15元/间/夜,其他有一定规模的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纳入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单位)奖励标准为10元/间/夜。每年每家酒店累计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10家。



1.品牌奖励。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标准的旅行社(规上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百强、全省十强的本市旅行社(规上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2. 地接奖励。(1)年度地接量达到30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1. 5万元奖励,超出3000人的,超出部分按10元/人的标准累进奖励。(2) 凡一次性组团100人以上的旅行社,游览本市两个以上A级景点且在本市住宿一晚的,一次性给予组团旅行社5000元奖励,组团人数每递增20人,增加奖励1000 元。申报旅游大团奖励的,可申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

3. 旅游专列奖。本地旅行社凡是一次组织游客200人以上的专列,在游览本市一个以上A级景区,每一专列给予2万元奖励。专列以火车站接到的执行计划为准,旅游专列停靠在火车站。

4. 旅游车队奖。对组织自驾游旅游车队的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等,一次组织自驾车辆在30 台以上、游客人数达60人,游览赤壁A级景区一个以上,一次性奖励0. 5万元;住宿一晚,且游览赤壁A级景区两个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

5. 旅游交通奖。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用于旅行社开通客源市场赤壁旅游直通车和租赁旅游大巴等旅游交通奖励。



1.每年重点培育文化氛围浓、服务标准高,经营面积1000平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特色餐饮规上企业3-5 家,按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新落户赤壁的国际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和管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落户赤壁国内知名餐饮连锁企业和管理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落户赤壁的知名地方特色餐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经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3.对授予“赤壁市星级酒吧茶楼”称号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具体细则由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另行制订)。

4.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名宴、名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



1.鼓励在赤壁市区域内开设非遗纪念品、土特产、旅游文创产品专卖店,商户在重要旅游集散区发展旅游商品销售,新建经营面积500平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具有鲜明文化特色旅游商品销售点的,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年销售业绩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名牌旅游商品称号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给予当年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且在当地旅行社从业的导游人员0. 5万元奖励;取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书的,分别给予0. 5万元、0. 8万元、1万元奖励。

2. 对获全国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全省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咸宁市旅游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奖励1万元、0. 5万元、0. 3万元。

3.规上旅游企业每吸纳、培养1名持证导游员,并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0. 8万元给予补贴;吸纳1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订用工合同1年以上的,按每人每年1. 2 万元给予补贴。


1.在主要客源城市的高速公路、旅游公路发布路桥广告,开展旅游宣传的,经市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后,按市场价格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传统媒体发布旅游广告(报刊广告需达到1/4以上版面), 按市场价格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

3.利用抖音等新媒体,发布原创短视频,宣传赤壁旅游(吃、住、行、游、购、娱), 个人IP粉丝量达到5万人以上,单个视频点击量达到30万次以上的,可申请奖励。经市文旅部门审核确认后,每年取前500名,每个短视频奖励1000元。



1. 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扶持全市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文化产品品牌打造、文化产业人才培养等。

2. 鼓励“个转企”“企进规”。文化产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企业、市内企业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等新成立的文化产业企业,经营满一年且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在统计系统中积极按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信、发改等部门有其他同类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

3. 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对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补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50% (文化企业以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支付额的60%) , 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年度贴息不超过10万元。

4. 对“四上”文化企业给予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纳入统计范围且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5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5. 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纳入本市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在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文化企业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每年发布我市文化企业名录。

6. 发放文化消费券。每年财政发放300万元的文化消费券,采取财政直补消费者和签约文化企业方式,引导市民看电影、看书、看演出以及参与文化艺术培训和景区体验等文化消4/11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文化企业参与发放消费券的积极性,合力推动文化消费。

7. 对会展活动的奖励。规(限)上文化企业成功举办、参加经市(县)级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的并有一定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产业商务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项活动补贴金额最高10万元。

8. 支持文化产业园、“双创”园建设。支持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入园率不低于70%且文化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60%以上的,在享受工业企业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运营主体三年运营扶持,每年扶持5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升格省国家级园区(基地)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升格为国家级园区(基地)的,分别按照差额部分给予奖励。对落户文化“双创”园的文化企业,给与2年免租支持,并参照我市总部经济政策给予支持。

9. 扶持影视动漫作品创作。对在央视、省级、市级电视台黄金时段(17: 00-22: 00) 播出的影视动漫作品,其中电视剧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动画片分别给予每分钟1000元、500元、300元且总额最高不超200万元奖励,纪录片分别给予每部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在全国电影院线公映的电影,根据营业收入的5%给予资助,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动漫游戏业发展。鼓励原创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创作生产,对本地企业实际开始投入制作的优秀动漫游戏项目,已形成产业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200万元的综合资助。




10. 优先用地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一定比例的指标用于文化产业建设。对于专项用于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列为县级及以上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落实国家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土地优惠政策。鼓励利用闲置的历史文化街区、生产厂房、仓储空间、乡村院落等兴办文化产业园区。

11. 优化用地手续。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12. 所得税减免。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 增值税及其他税费减免。

(1) 文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申请免征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3) 从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期间,文化企业对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14. 税收奖补。对年度新增的规(限)上文化企业(不含制造业), 给予连续两年税收奖补支持,奖励标准按相当于企业年缴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90%进行奖励。



15. 加强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扩大对有潜力、有前景的文化企业贷款规模。加大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对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规模,对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文化企业,加大对其通过权利质押方式获得的贷款规模。



16. 优待文化产业人才。加大文化产业领军人才的引进力度,大力引进文化产业策划、文化产业经营、资本运营、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经纪代理等各类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为“南鄂英才”的,在资金奖励、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经评审的高层次文化人才在赤壁市内工作期间,享受我市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消息来源:赤壁市文旅局


人活着就是要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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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10-11 08:37: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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